
基本信息
杨权法律师执业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联系地址是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同时,他还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
杨权法律师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此类案件在其办理案件中占比约75%。此外,他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其擅长领域主要集中在劳动工伤和行政争议方面。
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
在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一起仲裁案件(常武劳人仲定字〔2023〕第×××号)中,杨权法律师作为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其中。案件申请人为王XX,被申请人为江苏XX公司,案由是工资、赔偿金。2023年2月7日,该委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王XX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一案件展示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实务经验,成功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1)苏0412民初629号)中,杨权法律师与蒋XX律师共同作为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村××字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在避让过程中撞到了在公交车站台上等候公交车的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各被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XX称自己是常州XX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个人没有垫付情况。被告常州XX公司认可孙XX的意见,且表示事故发生后公司向原告垫付10000元。被告XX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责任划分有不同看法,要求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仅负担30%的责任,还要求扣除10%的医保外费用,且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同时称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紫金XX公司述称垫付8233.22元,要求一并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包括事故经过、车辆投保情况、原告伤情鉴定等。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相应证明力。对于具体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故认定,确定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孙XX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由常州XX公司承担该部分责任。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核定,最终认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判决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XX公司赔偿医疗费985.6元。本案还涉及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的分担问题,法院判决由潘XX负担1151元、由常州市XX公司负担3918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这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进行了积极的诉讼活动,其过程体现出他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方面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