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础信息
卢扬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其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从2018年开始,他就投身于律师行业,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服务地区为佛山。该律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在法律业务中不断践行这一原则。他为人亲和有耐心,凭借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在业内获得了一定的认可。其擅长处理的法律事务涵盖离婚(包括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方面)、遗产继承(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情况)、民间借贷以及劳动工伤六类。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XX月2日,在广东省XX县国道上,一场悲剧的交通事故发生了。被告胡某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由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车辆也遭受损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认定,判定胡某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两原告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他们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顿时陷入了困境。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76万余元。
办案关键难点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也是庭审交锋的重点。再者,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包括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都成为了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特别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争议点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律师积极应对
面对诸多争议和挑战,代理原告的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在证据收集方面,卢律师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等证据,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向法院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为了增强赔偿保障,卢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与保险公司的交锋中,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卢律师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努力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同时,他还积极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某X已支付47,000元,并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卢扬超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判决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某X已付47,000元)。其中,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同时,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不过,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这有效地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此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他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卢扬超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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