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简介与执业历程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他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执业,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执业十余年,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二、企业服务成果突出
张居宽律师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2022年起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这期间代理的案件全部胜诉。他还凭借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能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精准抗辩策略
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一是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五、庭审过程与最终结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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