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杨向东,法学学士,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自2022年开始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执业。目前担任该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合伙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侵权、行政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教育及服役背景
杨向东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法学学士学位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某部,部队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培养了他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其法律职业发展注入动力。
擅长业务领域
他深耕于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亦具备突出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律所任职贡献
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向东凭借深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从业以来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处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法律纠纷,涵盖各种复杂法律场景,能为客户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担任法律顾问
杨向东目前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提供全面专业法律服务,包括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以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等。
曾担任法律顾问
在20202023年期间,杨向东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在此期间,他充分运用医疗法律专业知识,为医院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有力法律支持,保障了医院正常运转和患者合法权益。
伦理委员会任职
杨向东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该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调解工作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凭借出色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他在当事人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监督工作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了医院稳定发展和员工合法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背景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首次处罚复议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首次复议结果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次处罚争议
2024年4月,卫健委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代理策略要点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代理策略。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论证
团队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
关键事实固定
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撑,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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