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理念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09年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李鉴春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他所在的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南周口。
除了律师本职工作,李鉴春还担任着多项重要职务。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律所管理和业务指导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20102012年期间,他受聘为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年轻一代的法律学习者。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为地方法治建设和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案件承办情况
执业至今,李鉴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展现了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例如在一些诈骗案件中,他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在非法经营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以专业的辩护策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处理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时,他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这起案件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人李鉴春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方面,李鉴春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是李鉴春辩护的重要环节。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同时,李鉴春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辩护人李鉴春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李鉴春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综上所述,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同行的认可。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智慧,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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