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行业内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执业年限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在其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相关案件占比约70%,已成功办理刑事及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重要案件成果
在众多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果。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凭借自己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刑事方面,帮助企业预防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为企业管理人员普及刑事法律知识,避免企业因疏忽而陷入刑事法律纠纷。在民事方面,处理企业涉及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获得荣誉情况
陈俊全律师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这一荣誉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之外,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耐心的调解技巧,在南宁监狱中成功化解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