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概况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他2004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开始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结合,能为企业提供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法律、公司法律、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知识产权法律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该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后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律师精准抗辩策略
被告方委托张居宽律师代理此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张居宽律师进行了精准抗辩。首先是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其次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四、庭审过程与最终结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张居宽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经验和专业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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