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早期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在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地历练。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积累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处理租赁纠纷案件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为石XX承建的“壹号院”工程提供钢管、扣件。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房屋买卖纠纷
2024年10月23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某X、谭XX。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某X、谭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胡某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8元,由原告负担。
解决购房款截留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俞雯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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