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李佳莹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开始在哈尔滨执业,执业证号为1230xxxxxxxxx5310,担任黑龙江律师协会会员。其一直在劳动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深耕,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比约70%,在工伤赔偿、确认劳动关系等细分类型也有丰富实践。在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达上百件,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
劳动争议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对已离职员工提出高额经济损失索赔的劳动争议案件。被申请人李XX原系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担任运营代表。2025年12月,该公司以李XX在职期间设立并经营一家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关联公司,导致公司客户流失、预期业务收入受损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李XX赔偿其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并要求其赔偿公司财产(配件)损失及手机维修费,合计3907.55元。李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李佳莹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积极应诉。
办案核心要点抗辩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对申请人公司提出的全部主张及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梳理。在仲裁庭审中,围绕多个核心要点展开了抗辩。针对“竞业行为”指控,李佳莹律师指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未违反相关约定和忠诚义务时,其不违法。申请人将关联公司的存在等同于“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对于“重大损失”主张,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签章、签名均不清晰,无法证明与李XX及关联公司相关,也无法证明与李XX工作行为的因果关系。客户关系变动等受多种因素影响,申请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不合理。在明确财产损失责任范围方面,李XX认可手机屏幕损坏并愿意承担合理维修责任,但申请人无法证明将所列配件实际交付给李XX,也无法证明配件实际价值和损坏情况,该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案件最终结果
上海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分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要求赔偿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的请求,也驳回了其要求赔偿配件损失3756.55元的请求。认定手机屏幕损坏为客观事实,李XX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手机价值及折旧情况,酌情裁定李XX支付申请人手机维修费100元,而非其主张的150元。最终,仅支持了申请人100元的手机维修费请求,驳回了其他全部仲裁请求。劳动者成功化解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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