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背景与理念
张耀午律师于2013年开始在天津执业,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他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他还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二、二十余年悬案无罪辩护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刘XX于1995年实施抢劫致人死亡。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陈旧案卷细致分析。他指出“胶带指纹”提取程序违法、原物丢失无法复核,且不能排除指纹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同案犯卢XX证言前后矛盾且翻供,无同步录音录像,真实性存疑;现场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到过现场。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判决刘XX无罪。
三、涉黑大案辩护策略
(20XX)冀10XX刑初第XX号案件是一起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张耀午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组建专案组。他多次阅卷形成数十万字笔录,数十次会见当事人,确立“重点突破、分层辩护”策略。针对“恶势力组织”认定、抢劫罪构成要件、聚众斗殴首要分子认定等焦点提出专业意见。法院部分采纳其辩护意见,陈XX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
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辩护
在(20XX)津XX刑初XX号天津XXX铁有限公司等骗取票据承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指控兰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进行分析,梳理资金流向,厘清责任,论证犯罪构成要件,提出量刑情节。最终,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获相应判决。
五、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轻判
(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被告人于X因吸毒致精神障碍杀人。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提出于X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应定故意伤害罪;且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未采纳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量刑意见,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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