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西九江的法律界,王泽明律师是一位备受关注的法律专业人士。王泽明律师毕业于九江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9年开始在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七年丰富的实务经验。他不仅是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还身兼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九江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主要执业领域涵盖传统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以及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近日,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XX(化名)称,其与案外人龚X、付X三人组成合伙体,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由发包人九江某投资有限公司(化名,下称“A公司”)发包、经总包方转分包给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下称“B公司”)的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出现争议,经另案(2022)赣XXXX号民事判决确认,陈XX在合伙体中占有26%的份额,并明确各合伙人可就其份额向工程发包方另行主张权利。之后,合伙人龚X通过诉讼((2023)赣XXX号、(2024)赣XXX号)已生效判决确认,A公司欠付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总额为4,044,491.71元,并判令A公司向龚X支付其对应29%份额的工程款。
基于这些生效判决,原告陈XX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中其享有的26%份额,即1,051,567.84元。
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王泽明律师接受第三人B公司的委托参与了此次诉讼。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多层转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且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
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发包人A公司,所依据的亦是前案中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第三人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调解书及生效判决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主张与第三人B公司无直接关联。因此,第三人坚持认为本案诉请与其无关,依法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其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发包人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因此,原告要求A公司支付其对应份额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陈XX支付工程款1,051,567.84元,且判决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纠纷。王泽明律师在此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界定了各方的诉讼地位与责任边界,为第三人B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也体现了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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