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执业的数年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占其承办案件总数的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民事细分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历。
典型刑事辩护成果
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成果显著。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例如,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最终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经他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为杨某争取到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获得了缓刑判决。
蒙X寻衅滋事案代理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等七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过程中,双方持械参与,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相互谅解,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蒙Xx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执业理念与社会参与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社会职务体现了他在行业内和社会上的积极贡献,也为他积累更多的经验和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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