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觉得他每天能生产1500斤左右的炒面,每斤卖1元,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认了,但对涉案金额有意见,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都用于购买面粉生产炒面?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情况是否应在涉案金额计算中考虑?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关于汇款用途
法院查明的事实: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中,除了购买面粉的钱,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汇款都用于生产炒面,应全部计入涉案金额;刘刚律师代表单某某主张,购买食用油和偿还借贷的款项应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刘刚律师的理由。因为汇款用途多样,不能简单将所有汇款都算在炒面生产的涉案金额里,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
2.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确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炒面数量;刘刚律师认为仅靠供述不能确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刘刚律师的观点。证据需要客观、充分,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就确定炒面数量,这样的认定更严谨。
3.面粉的退货、损耗情况
法院查明的事实: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未考虑这些情况,直接按生产总量计算涉案金额;刘刚律师提出应考虑退货和损耗,不能简单推算。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刘刚律师的意见。生产过程中的退货和损耗是客观存在的,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该扣除,这样才公平合理。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被告人要对指控的事实仔细核对,有疑问及时提出。其次,证据是关键,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被告人,都要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最后,如果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帮你分析案情,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某某,在刘刚律师的成功辩护下,最终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执业多年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安徽大学法学院打下的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涉案金额计算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一眼就看出了公诉机关证据的不足,从多个角度为单某某进行辩护。他还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得到了充分锻炼。正是这些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辩护要点。
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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