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背景与执业概况
徐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为研究生学历。自2006年开始执业,其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现任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及高级合伙人。他不仅是泰安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其办公地址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同时,徐征还有众多社会职务,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执业以来,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
案件一审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且无动物免疫证。原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因其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审辩护情况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辩护人徐征、崔XX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包括认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非伪造变造,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无徇私故意,客观上无舞弊行为。
二审结果
经二审审理,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且系坦白。对于张X“应以检疫送检动物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但认为其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保住了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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