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异地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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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夫妻一方在异地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有的人为了生计,在结婚之后就选择了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外面的时间都是很精彩的,外出打工的期间就有可能认识其他的人存在出轨情况,而在家里照顾老人孩子的一方,也有可能因为长期分居两地想要离婚,那此时夫妻一方在异地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异地离婚也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如下: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2、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虽然我国法律中允许夫妻在异地离婚,但此时异地离婚并不能适用协议方式,也就是说此时仅仅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在异地的话,此时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并非一定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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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异地要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一方在异地应该向哪里的离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3、如果夫妻没有离开住所地,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流程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
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基本维持一审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讼离婚,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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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异地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在异地应该向哪里的离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3、如果夫妻没有离开住所地,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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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
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基本维持一审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讼离婚,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夫妻一方在异地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提讼。异地离婚也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如下: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
2、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提起。
3、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提起。
4、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提起。
5、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提起。
6、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提起。虽然我国法律中允许夫妻在异地离婚,但此时异地离婚并不能适用协议方式,也就是说此时仅仅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在异地的话,此时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讼,而并非一定要到被告所在地。
夫妻一方在异地需要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一方在异地需要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在异地应该向哪里的离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3、如果夫妻没有离开住所地,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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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
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基本维持一审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讼离婚,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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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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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①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
②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③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根据《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时居住地人民。
时,应向人民提供以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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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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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①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
②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③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根据《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时居住地人民。
时,应向人民提供以下证件:
1、双方的结婚证;
2、离婚诉状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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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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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按揭,由一方偿还贷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约定,无论是登记于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上述情形房产分割的处理,双方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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