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卢扬超律师目前执业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他从201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有数年的执业年限,服务地区主要为佛山。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耕耘。他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并且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行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擅长法律事务领域
卢扬超律师的业务领域较为广泛,擅长处理多类法律事务。在婚姻家事方面,他擅长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包括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对于遗产继承方面,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等案件,他都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在合同事务领域,他能够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在房产纠纷方面,无论是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还是逾期交房办证等问题,他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债权债务方面,他对民间借贷等案件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类的法律事务。总体而言,其擅长领域涵盖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以及债权债务等多个方面。
在卢扬超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一起代理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成功案例。2019年XX月2日,在广东省XX县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被告胡某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由曾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曾XX是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此次事故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严重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
两原告陈XX是一级智力残疾,曾XX是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近亲属,他们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顿时陷入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与争议焦点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较为集中。首先,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是一个关键问题,尤其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存在疑问。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也引发了双方的争议。再者,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也是争议点之一。最后,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也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尤其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关键办案行动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在证据收集方面,他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等,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适用法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为了增强赔偿保障,他依据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处理赔偿标准的争议时,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他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此外,他还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某X已支付47,000元,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卢扬超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法院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某X已付47,000元)。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同时,法院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了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这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此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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