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体之辩:瓦解核心指控与防范次要风险
在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实体之辩是关键的一环。公安机关认为B某向其他玩家“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明月律师主攻核心指控,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陈述的“借还”行为模式,详尽辩驳其行为并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而是玩家之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犯罪构成根基上瓦解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
同时,律师还主动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行为不构成赌博罪。通过剖析其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彻底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实体之辩能够直击案件核心,明确当事人在任何罪名下均不构成犯罪的核心辩护观点,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因为只有从实体上否定犯罪构成,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之疑:动摇指控证据根基
证据是案件的关键,明月律师在本案中聚焦程序,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她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客观性,并援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后续核查。在审查批捕环节,这一举措成功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果证据存在问题,那么基于该证据的指控就会受到质疑。通过对证据程序合法性的质疑,律师能够动摇指控证据的根基,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局面。就像本案中,对《讯问笔录》的质疑使得检察官对证据的可信度产生了动摇,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本案中,明月律师紧扣“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人身危险性和司法政策两个方面论证了B某无羁押必要。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具备随传随到条件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同时,紧密衔接“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直接体现,从必要性层面彻底否定了逮捕的合法性。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措施之一。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羁押必要,那么就可以避免当事人被不必要地限制人身自由。通过羁押必要性之论,律师能够在审查批捕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即时的人身自由,同时也为后续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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