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概述
杨向东律师于2022年开启执业生涯,在陕西西安这片法律热土上耕耘至今。他持有执业证号161xxxxxxxx551436,就职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合伙人律师。从其执业年限来看,虽时间不算漫长,但在这短短几年间,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展现出了强大的实务能力。他深耕多个法律领域,在侵权领域尤其是医疗损害案件方面颇有建树,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侵权类案件的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件,且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从教育背景上看,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了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还有着特殊的部队服役经历,这培养了他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在他的法律职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担任法律顾问工作
目前,杨向东律师担任着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包括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其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日常工作中,他会对单位的合同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单位的合规咨询,他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给予准确的解答,帮助单位规范运营。在单位进行重大决策时,他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从法律角度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
此外,他还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段时间里,他充分发挥自己在医疗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他协助医院处理各种医疗纠纷,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参与伦理与调解监督工作
杨向东律师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对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他的参与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保障了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同时,他还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他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他能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矛盾点,通过耐心的调解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他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并且,他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他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当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会运用法律手段为员工维权;同时,他也会督促医院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公平合理。他的工作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解析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引发了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律师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首先,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其次,团队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他们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最后,团队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杨向东律师团队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上述案件充分体现了杨向东律师在处理行政复议与医疗纠纷相关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为当事人制定合理有效的代理策略。在面对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医疗法律问题时,他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应有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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