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卢扬超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自2018年开始执业,目前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任职。其服务地区为佛山,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他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法律领域
卢扬超律师擅长处理多类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在婚姻家事方面,他擅长处理离婚相关事务,如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在遗产继承方面,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案件,他都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他能够为当事人解决各类合同问题。对于房产纠纷,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情况,他也能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此外,民间借贷和劳动工伤案件也是他擅长处理的范畴。
在2019年,卢扬超律师代理了一起影响重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某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由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损坏严重。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
两原告陈XX(一级智力残疾)、曾XX(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近亲属,由于丧失了主要扶养人,且自身又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了困境。于是,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立案与争议焦点
该案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要判断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其次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再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最后是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问题。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尤其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办案策略与行动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在证据收集方面,他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等证据,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
同时,卢扬超律师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增强赔偿保障。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他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赔偿标准,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另外,他还仔细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某X已支付47,000元,并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审理结果与意义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某X已付47,000元)。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同时,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了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
通过卢扬超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成功获得了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起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卢扬超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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