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工程施工之前,需要拟定承包合同,为了督促工程施工单位能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控,会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保金,确定质保期。那么双方是否会约定保修期呢,也即工程质量保修金合同要不要明确?现在就来一起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合同要不要明确?
只有工程质量保修金合同确定之后,在工程质量质量出现问题时,才可以凭借此合同得到免费保修,故而是需要进行确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合同的。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三、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为合同价款的多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有约定每月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按相应比例扣留,也可以最后结算时扣留(小工程)。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
四、工程质量保 修金的主要功能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3%)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由于只有约定保修合同后,修建工程的一方才会在质量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故而确定保修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就回答了“工程质量保修金合同要不要明确”这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保修合同与质保合同是不一样的,但都需要双方在协议后进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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