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段彪永律师就职于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99447。他从2011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云南昆明,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一号大厦27层。在教育背景方面,他拥有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还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了刑法专业硕士学位。他身兼多职,担任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同时还是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并且是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其执业理念为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擅长领域聚焦于工伤赔偿。
丰富的案件承办经验
段彪永律师在工伤赔偿领域深耕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工伤案件已逾6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专精于工伤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占其承办案件总数的约90%。除了常见的工伤赔偿案件,他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相关案件达13件,其中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比约80%。他还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增补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例详情
段彪永律师代理过一起曲靖陆良县八级工伤案件,并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到311140元的赔偿。2023年3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月工资8000元,由被申请人次月15日左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然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5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货车上装塑料管时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医院治疗。2024年11月,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2025年5月,经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件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结合未参保、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等法律事实,判定本案所涉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参考《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8〕2号)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害部位所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5.5月(其中:不稳定期11.5月、恢复期24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且综合住院天数及工资等客观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支持金额为24000元(8000元/月×3月)。
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综合市场价格水平、有关标准和举证实际,以及相关法律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主张的2400元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2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上述款额合计3111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整),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这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段彪永律师在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上,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他多年来在工伤赔偿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使得他在处理各类工伤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为众多工伤受害者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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