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与业务领域
潘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6321。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还是该律所调解工作室成员。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方面有深厚实务积淀,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背景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X)签订《供货合同书》,由环保XX向中XXX供应粉刷石膏、耐水无醛满批粉等材料。环保XX依约供货,但中XXX未按约定付款。2015年2月4日,环保XX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2412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环保XX委托潘登、应XX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与双方观点
中XXX辩称,所欠货款金额为238520元,应扣除押金1000元及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43600元,且认为未付款是因环保XX产品有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同年3月5日,中XXX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要求环保XX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等。
环保XX则认为,合同标的180万元,自己仅供货24万余元,中XXX在涉案工程中使用材料情况不明;中XXX逾期支付货款违约在先;且合同约定中XXX需抽样检测并在24小时内通知,而中XXX没有证据证明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反诉诉请。
证据质证与法院认定
庭审中,双方对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法院对环保XX提供的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效力进行确认;对中XXX提供的部分证据,因环保XX提出异议且中XXX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法院未予确认部分证据效力。
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环保XX向中XXX提供了544吨石膏砂浆,经对账应收款余额为238520元,中XXX除交纳托盘押金1000元外未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供货合同书》有效,中XXX应支付货款。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及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抗辩不成立,反诉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23752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杭州XX公司反诉诉讼请求,并对诉讼费用进行了相应分配。在此次案件中,潘登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庭审表现,维护了环保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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