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领域深耕积累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自2013年开始在哈尔滨踏上执业之路,至今已有逾十年的法律实践经验。这十余年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而在刑事领域更是投入大量精力,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超百起。他尤其专精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以及暴力性犯罪等多类罪名。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不断学习和研究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与同行交流和分享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他深入剖析每一个经手的案件,积累了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经验,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规则、量刑标准等方面都有了深入细致的理解。
独特办案方法论
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高志博律师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首先,他注重案件细节,会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在阅卷过程中,他会多次反复查阅卷宗,不仅关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还会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其次,他擅长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将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精准匹配。对于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他会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结合类似案例和司法实践,为案件的辩护寻找有力的法律依据。再者,他重视与当事人的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他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解答当事人的疑问,让当事人对案件的进展和可能的结果有清晰的认识,增强当事人对案件的信心。同时,他也注重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法院阶段力挽狂澜案件
本案涉及到长春的许某、郝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2024年7月,许某在招工微信群结识自称李XX的人后,同意从事提供银行卡并取现的兼职。7月23日,许某按安排到上海,用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接收XX转入的XX万元后转至其名下XX储蓄银行账户,并全部取现,非法获利XXX元。同日,许某为赚取人头费,将郝某介绍给李XX。7月28日,许某、郝某一同前往南京,7月31日,郝某提供名下XX银行卡接收刘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将该款转至其名下XX工商银行账户并全部取现,非法获利人民币XXX元。案发后,许某于2024年9月3日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许某、郝某提起公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家属没有及时委托律师,许某和郝某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这种阶段很少会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然而,家属在法院阶段委托了高志博律师。
高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他第一时间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检察院在量刑时以现场抓获为由,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但卷宗内容却显示被告人是被电话传唤到案的,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自首情节。
在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高律师抓住这个关键漏洞,据理力争。他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自首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并结合本案中被告人被电话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条件。高律师指出,自首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种从轻处罚情节,正确认定自首对于准确量刑、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他强调,不能仅仅因为表面上的工作疏忽而剥夺被告人应有的权益。
经过高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刑期得以降档,成功减少了刑期。这个案件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在司法程序中,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至关重要。当事人和家属一定要重视这个阶段,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如果在这个阶段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不懂法律而做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就像本案中的被告人在检察院门口有违法过激行为,导致检察院认为其社会危害性大而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而如果有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提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避免当事人做出错误的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缓刑经典案例
在另一起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也充分展现了高志博律师在该罪名领域的卓越能力。20XX年X月XX日至XX日期间,被告人刘XX明知上线人员严XX从事犯罪活动,通过被告人柏XX联系到辛某,指使辛某使用其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经核实,辛某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到李XX、黄XX被诈骗钱款人民币XXX元。
在这起案件中,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XX、柏XX、辛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了量刑建议。高律师作为辛某的辩护人,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辩护。他提出辛某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从犯等从轻情节。在庭审中,高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法律依据的阐述,有力地为辛某进行了辩护。他指出,虽然辛某参与了接收和转移钱款的行为,但她并不清楚这些钱款的来源和性质,主观上没有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恶意。同时,辛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考虑到辛某系从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高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精准分析和有效辩护,为辛某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也再次证明了高志博律师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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