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理念
张耀午律师于2013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他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张律师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执业过程中,张耀午律师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的重要性,无论案件简单或复杂,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认为每一个案子都是挑战和成长的机会,即便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也会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尤其在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上有着丰富经验。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这些重要案件的代理经历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
无罪案例辩护
刘x95年抢劫杀人案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被告人刘XX与他人预谋,在天津市XX区某村对独居被害人林XX实施抢劫并致其死亡。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陈旧案卷进行细致分析。他抓住证据体系的根本性缺陷,针对“胶带指纹”这一核心物证,指出其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原物丢失无法复核,结合被害人职业,无法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切断了该证据与犯罪行为的唯一关联。对于同案犯卢XX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的证言,他坚持认为在无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该证言真实性存疑,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同时,他强调现场勘查发现的多种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无直接证据证明刘XX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犯罪,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存在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最终,天津市第XX人民法院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XX无罪,这是“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的生动实践。
虽然文档中未详细阐述这两起无罪案例的具体情况,但可以看出张耀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具备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的能力和经验。这些无罪案例不仅体现了他对案件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也展现了他在法律适用和辩护策略制定上的专业水平。
涉黑大案辩护
在(20XX)冀10XX刑初第XX号陈XX等人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XX长期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刑事犯罪及违法事实,形成恶势力组织。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组建专案组开展大量工作。他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形成数十万字的阅卷笔录,对每一起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深入剖析。他还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陈XX数十次,就案件细节和指控证据进行充分沟通,并为其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张耀午律师确立了“重点突破、分层辩护”的策略,针对“恶势力组织”的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认定等核心争议焦点,准备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诉方展开多轮激烈辩论。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虽然对恶势力组织等指控予以认定,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犯罪辩护
在(20XX)津XX刑初XX号天津XXX铁有限公司等骗取票据承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涉及复杂票据流转和税务专业知识的案件,深入研究案卷材料。他重点围绕指控兰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梳理涉案资金流向以厘清各被告人的具体责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专业论证,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和深入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制定了全面的辩护策略。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判决,虽然结果未完全达到当事人的期望,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争取了有利的量刑。
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辩护
在(20XX)津XX刑初XX号被告人于X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抓,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辩护策略上,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他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张耀午律师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始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坚定的辩护信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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