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该罪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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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

爆炸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该罪如何认定

爆炸罪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属于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当然如果对爆炸罪进行认定的话,一直是大家比较的关心的一个问题了,对于爆炸罪来说,由于可能会引起一些社会的恐慌等等的问题,所以国家对爆炸罪也是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那么爆炸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该罪如何认定?

一、爆炸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爆炸罪的认定标准

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说到爆照罪相信不少人第一反应便是需要有爆炸的行为,其实在对爆炸罪的认定的时候,是需要对爆炸行为的一些方面进行区分的,特别是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一些其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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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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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直都是遵纪守法,但是现在家中被人举报有储存爆炸物,现在需要进行处罚,想了解非法储存爆炸物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1、“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法定含义
刑法第125条第1款采用的是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即在该条文中只简单的规定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罪名,但对该罪具体适用条件并无更为细致的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专门作出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下称《解释》),在该《解释》中,不仅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起刑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对何为“非法储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所谓“非法储存”------------《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非法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
一,“明知”,即行为主观上必须明知被储存的对象是爆炸物;第
二,“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即被储存的爆炸物必须是由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而来的;第
三,“为其储存”,即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他人存放。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便不是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储存”的行为。
2、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并不属于《解释》界定的“非法储存”的范畴
结合以上规定,纵观本案,被告人主观上虽然知道在自己家里存放的物品是爆炸物,但其所储存的爆炸物却并非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是被告人家盖房炸石头用完后,遗留下来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讯问笔录中得到印证,而且,本案中也不存在被告人为他人存放,也没有任何人委托其存放,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并不符合《解释》中所规定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的后两项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125条第1款所指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解释》中对《刑法》第125条第1款中“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或牧区中,大量存在农牧民因生产、生活需要而私自持有爆炸物的情况,如果不分国情、不问因由地一概以犯罪的形式进行刑事追究,就会直接导致打击面过广、矫枉过正的负面结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界定何为“非法储存”的立法本意。
根据《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自己储存炸药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在本案中,白的行为也就不能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来予以追究,否则的话,就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就会冤枉一个无辜的好人,就会酿成一件令人悲愤的错案。所以,恳请法庭以审慎的态度,认真研究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白建军作出无罪的判决。
4、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处理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其他法院的既有判例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吴炅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李富生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03)正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等审理过程中,受案法院都严格以《解释》第八条作为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依据,只要行为人不满足“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三个条件,一律作出了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判决。
同时,在法学理论界,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也纷纷就“自然人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不受我国刑事法律追究,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进行撰文,例如:《检察日报》于2007年1月4日登载的《非法持有爆炸物不同于非法储存爆炸物》、《检察日报》3月3日刊登载的《准确适用刑法第125条的若干思考》、《人民检察》2005年第13期登载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规范疏漏与完善》、《中国法院网》2007年5月15日登载的《也谈泄私愤自制炸药包爆炸他人房顶以何罪论处》、法律图书馆网站登载的《我国刑法应增设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罪——兼论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之相关内容》等等。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关于涉案炸药的数量的证据存疑问题
从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与“搜查笔录”中可知,办案单位在对被告人家搜查过程中,并未现场称量所搜出的炸药数量,只是在搜查笔录中粗略地写到“炸药十管、散装的约一公斤”, “约”也就是估计,但是在案发四个多月后,由公安机关制作的《收缴(销毁)物品清单》中,在备注栏和数量栏中却分别出现了“炸药10管
1.83公斤和炸药散装
2.23公斤”的记录,这个数量是怎么得出来的?这个数量是从白家搜出的炸药的真实数量吗?怎么证明表中记载的炸药数量就是从白家搜出来的炸药数量?而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却不能够说明“《起诉书》中认定的炸药数量就是从白建军家搜出的炸药数量”。鉴于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有效排除其他可能性,根据存疑利益归属于被告人的刑诉原则,理应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
2、关于涉案炸药的效力存疑问题
据白建军庭审陈述,他家中的炸药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他从大队取得,距今已近三十年,该炸药有无失效是一个客观和重要的问题,如果炸药已经失去爆炸效力,那么这些炸药与一堆废土没什么区别,就谈不上什么威胁公共安全问题,也就不具有了社会危害性,更谈不上构成犯罪的问题。但是,本案中的《鉴定书》(公刑2009技鉴字第23号)却未对炸药效力进行任何鉴定,不解决涉案炸药效力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就极有可能出现错误,故本案中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的严重问题。
3、关于《鉴定书》(公刑2009技鉴字第23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1)该《鉴定书》未依法告知被告人,属程序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此鉴定结论告知本案被告人,被告人享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如不告知即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即导致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据白建军今天庭审中陈述他是第1次见到该鉴定结论,故该证据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2)该《鉴定书》结论存疑,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根据《鉴定书》(公刑2009技鉴字第23号)备注第2项,鉴定结论发出后2个月,无特殊原因检材销毁。该《鉴定书》是2009年1月13日作出,据今天庭审已有3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本次鉴定的检材很可能已经销毁、不存在了,无法通过重新鉴定进一步确认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因此该鉴定书无法排除可能存在的不准确问题,即该鉴定书存疑,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从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犯罪的证据来看,也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被告人构成本罪,故请人民法院依法对白建军作出公平、公正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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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的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的区别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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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屋内煤气爆炸能定性爆炸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屋内煤气爆炸能定性爆炸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故意则构成爆炸罪的。
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爆炸犯罪。
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动中止爆炸犯罪,炸药的破坏性没有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炸药受潮失效,没有将爆炸物投掷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被拆除等,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如果排除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无论哪种原因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申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毁物,对这种
爆炸现场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坍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造成水流失控,泛滥成灾,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定决水罪。因为本法已对决水罪作了专门规定,而且爆炸只是决水的一种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应分别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而不定爆炸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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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得司法解释是什么,怎样才算爆炸物,二氧化碳活化剂属于爆炸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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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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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修改为:“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
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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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怎么认定 如何处罚爆炸罪
爆炸罪是刑法规定的暴力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爆炸罪的处罚也是极为严厉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人实施爆炸行为,一般就会被认定构成爆炸罪了,因为法律中规定此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险,无论最后是否有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那都是要认定为此罪的。而在定罪之后又该如何处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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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小不懂事与人争吵后放火烧人家,并发生爆炸,现在被警察抓了。想咨询一下,关于放火罪爆炸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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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火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体量刑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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