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信息
刘刚律师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律师楼8楼(宿州市中级法院北门斜对过)。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法律领域展现出较强的业务能力。
丰富的专业领域
刘刚律师在多个专业领域业绩突出。在诉讼业务方面,他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刑事辩护中,他凭借严谨的思维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债权债务纠纷里,能帮助当事人理清债权关系,追回应得款项;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情感利益;合同纠纷与房产纠纷业务中,他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在非诉讼业务方面,他在公司上市等业务上也有所建树,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助力企业顺利上市。
多元的专业资质
刘刚律师不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还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外,他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跨领域的知识储备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多维度、深层次的法律支持。无论是法律问题还是经济、证券方面的相关事务,他都能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处理。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以来,刘刚律师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还曾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这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过程,让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面对各种棘手的案件时,他能够保持冷静,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他严谨的办案思路与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赢得了客户与同行的高度认可。
秉持的执业理念
刘刚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他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他注重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他力求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竭诚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负责任的法律服务。
获得的专业荣誉
刘刚律师在法律领域的努力和成就得到了认可,他获得了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还被律图评为“精英律师”。这些荣誉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肯定,也激励着他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分析
在刘刚律师办理的案件中,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具有典型性。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死者赵X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不好,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刘刚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积极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五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X20年)、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兀、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上述各项损失416821元。因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F》(案件审理时有效,现已失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刘刚律师点评此案时指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之规定,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应对五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刘刚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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