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时间,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北保定,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李泽宇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有着良好的教学背景。此外,他还是一名心理咨询师以及涞源县人民调解员。
执业理念与服务优势
李泽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他的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通过了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办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富有责任感。并且,他还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实行先办案后收费的模式,尤其接受保定市地区强制执行案件风险代理。
擅长领域与业务能力
李泽宇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擅长领域广泛,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他还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和保定地区执行律师,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且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其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执业期间,他积累了丰富经验,成功处理多起复杂案件,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法律服务能力全面。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X23年1X月1X日由涿鹿县人民法院立案。2X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的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其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在2X21年X月3日进行对账,确认了施工项目和总款项,但款项一直未付。原告多次联系中铁X局和李XX,李XX认可原告参与了52营的围墙、土方、挡墙等变更项目工程。中铁X局将工程私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进行分包,且未告知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将工程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完工后,李XX与何X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故对于原告的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单,原告应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14X9X9X元。由于案涉合同双方系李XX与何X,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何X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又因中铁X局与李XX未签订合同,不是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法院支持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X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
解决设备租赁纠纷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每月付款比例为X0%,待工程结束后付清尾款。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达到X0%,原告考虑被告是大公司未追究剩余尾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合同租赁总价为110X025元,被告实际付款X12X05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推脱。
法院经审查认定,201X年1月2X日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交付租赁设备,被告应支付租赁款项。庭审中经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考虑到被告工程竣工后陆续付款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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