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了高等法学教育。他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敏锐的实务洞察力,这为他在法律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于2018年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现就职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创始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等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在合同案件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合同案件占比约30%。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背景
2019年11月8日,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称,2019年1月24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然而,被告交付的无缝钢管出现裂缝问题,原告因此拉回侵权产品,并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其作为经销商无权出具质量检验证明书,且交付的货物未达到国家标准,给原告和陕西客户造成巨大损失,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
积极应诉与辩论策略
被告XX公司委托钱飞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钱飞律师提出,所涉案货物并非被告提供,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且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由于该批货物是被告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钱飞律师要求法院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指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钱飞律师还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等,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证据。钱飞律师代表被告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9、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4、6、7、8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他认为证据4不能证明被告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证据6现场照片不能证明所述的产品由被告所提供;证据7罚款通知书真实性不予认可,应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证据8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未提供产品标码,无法证明这批产品是由被告提供。
被告也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钱飞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能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是符合原告要求的,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勘验的货物并非被告提供。经过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与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质量检验证书和报告;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的合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报告。
案件结果与执业成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最终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待原告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这一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钱飞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他在无锡地区的法律执业生涯增添了亮丽的一笔。他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继续为个人与企业客户提供高质量、定制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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