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介绍
陈俊全律师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涉足,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典型案件分析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执,随后双方持械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按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出了相应量刑建议。
律师辩护策略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依据是案件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他人,属于“无事生非”,且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心理需求,殴打行为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二是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包括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可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考虑其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家庭情况,建议若定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等七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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