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周文靖律师就职于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6xxxxxxxx612106,服务地区为江西上饶,联系地址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名人花园7栋2楼。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上百件,在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深耕,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某村委会为新建便民服务中心,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站发布招标信息,郑X中标后,当月与村委会就案涉工程的基础及主体框架、装修、主体非框架及水电三个部分分别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于2016年4月28日开工、2016年10月15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全垫资,工程验收合格后待上级专项拨款到位即支付,拨款差额部分三年内付清,中标价分别为十七余万元、十七余万元、十五余万元,最终价款以实际测量工程量为准。合同签订后,郑X按约进场施工,完成签证变更相关工作,并于2016年10月如期完工。2016年11月,案涉工程经某村委会验收合格。后经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定价,三份工程的竣工结算价分别为二十余元、三十余元、十五余元,总价款合计六十余元。某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元经郑X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诉讼办案经过
2025年9月,玉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靖律师及某村委会负责人郑X某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周文靖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工程完工验收情况、结算价款、已付款情况及催款事实。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郑X与某村委会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X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关于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总价款在验收时达成一致意见,且村委会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审计部门的审计仅为行政监督,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结合合同中“拨款差额部分三年付清”的约定,法院支持郑X主张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判决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X工程款四十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四十余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由某村委会负担,郑X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体现律师价值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周文靖律师的介入为郑X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关键保障。在证据梳理与固化方面,律师协助郑X全面收集、整理各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证明合同关系的《合同书》、证明工程合格的验收报告单、证明结算价款的《竣工结算价汇总表》(经被告盖章确认)、证明催款事实的律师函及邮寄记录等,确保各项主张均有充分证据支撑,为法院采信相关事实奠定基础。在有效催款与程序铺垫方面,在诉讼前,律师代表郑X出具《律师函》,明确告知村委会欠款金额、付款义务及逾期后果,既履行了合理催告程序,也为后续诉讼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等关键节点提供了事实依据,同时避免了“怠于催款”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庭审抗辩与法律适用方面,针对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律师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无需再进行造价鉴定,审计行为不影响法院对结算价款的认定,成功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维护了郑X主张的结算金额的合法性。在利息主张的精准把控方面,律师结合合同约定的“拨款差额部分三年付清”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息计付标准和起算时间的规定,协助郑X明确利息主张的依据和具体计算方式,最终使法院支持了郑X的利息诉求,确保其权益得到全面弥补。在诉讼流程专业化推进方面,律师全程参与案件立案、庭审等程序,准确把握诉讼时效、证据提交期限、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确保案件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推进,最终实现了郑X“收回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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