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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资历与执业范围
徐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自2006年开始在泰安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现任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同时,他还拥有诸多职务,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上诉与辩护意见
宣判后,张X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且自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徐征等还提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四、二审判决结果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一致,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对于张X提出的自己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对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决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保住了其公职。此次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徐征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和对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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