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泰安律师执业经历丰富
徐征,就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自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是研究生学历。其担任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等多个职务,还入选多个专家库。从2006年执业至今,徐征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
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一审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告人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二审辩护与策略制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徐征等另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二是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三是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四、二审改判定罪免刑
经二审审理,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关于“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出具的《动物合格证明》的份数作为量刑依据”的上诉理由。但采纳了“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保住了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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