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样去确定货款诈骗的具体数额
确定货款诈骗具体数额,关键在于依据客观证据。 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若存在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的货款金额是重要参考。如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货物数量及单价,以此计算出的总货款可初步认定为诈骗数额。 其次,参考交付凭证。发货单、物流单据能证明实际交付货物的数量,结合市场同类货物价格或双方约定价格,可算出实际交付货物价值。 再者,看支付记录。若被害人有转账记录等付款凭证,已支付的货款金额可纳入诈骗数额。 最后,对于未交付货物或多收货款部分,也应计入诈骗数额。若诈骗人收到货款却未按约定发货,未发货对应的货款就是诈骗数额。需注意,要排除正常交易中合理的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导致的价款调整等因素。
二、怎样去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
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需根据解除情形依法认定,核心为解除意思表示生效或约定达成之日,具体如下: 1.协商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以书面解除协议约定的日期为准;无明确约定的,以双方就解除条件达成一致的日期确定。 2.劳动者预告解除 正式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日期为预告期满之日(如1月1日发出通知,1月31日解除); 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口头/书面均可),解除日期为通知期满之日。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严重违纪):解除日期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并依法送达劳动者之日(书面通知需劳动者签收,邮寄以签收日为准); 非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40条,如不胜任工作):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日期为预告期满之日;若支付代通知金即时解除,日期为解除决定送达之日。 4.劳动者即时解除 因用人单位违法(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可立即解除,日期为解除意思表示送达用人单位之日(如书面通知递交日、口头通知确认日)。 关键提示:解除日期需以书面文件(解除通知书、协议)固化,送达是生效核心要件,未送达则解除不生效。 (字数:约290字)
三、怎样去确定诈骗行为的判定标准
判定诈骗行为,需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量。客观上,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虚构事实指编造不存在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掩盖真实情况。 主观上,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永久性剥夺他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一般会以诈骗罪论处。但司法实践中,还需综合全案情况判断。
当我们探讨怎样去确定货款诈骗的具体数额时,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货款诈骗数额确定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不同的诈骗数额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幅度。此外,诈骗财物的返还问题也很关键,诈骗所得的货款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处理、返还给受害者。这些都是在货款诈骗案件中会涉及到的重要方面。若你对货款诈骗数额确定的具体细节、后续量刑及财物返还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答案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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