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1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02人
专家导读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符合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它能够保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必要的公正性,而不使审判人员倾向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及回避程序等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
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有哪些?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相关人员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它能够保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必要的公正性,而不使审判人员倾向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及回避程序等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二、回避对象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回避的方式

回避有两种方式:

1、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四、回避的注意事项

回避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因此在审理时,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或是非当事人提出申请,具体结果也因提出人的不同而有不同。总之当我们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况时,应当尽快提出回避申请,以避免案件审理出现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3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5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72****21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2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7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1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2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0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6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3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0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7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3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4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0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6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0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回避的适用情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回避的适用情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最近要出庭,想咨询一下回避的对象和法定情形。主要是想知道回避制度法律上如何规定 的,简述即可。
[律师回复]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二)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回避有两种方式:
??
(1)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2)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三)回避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7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师资格回避吗有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律师资格一般是不需要回避的,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的人员,鉴定的人员等,如果案件的审判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情况,可以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回避。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仲裁员回避情形有哪些?
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概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概述问题解答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需注意的是:  
(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存在异议,但如果监护人不明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监护人知道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还是从被监护人发病时算起对此法律暂无统一规定。根据监护原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从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就产生,并无特定的法定程序要求,故应从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比较公允,否则监护人以不知为由推卸责任,不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知,可要求减轻责任。  知识延伸: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加以调整。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5)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建筑物侵权责任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律师是否有回避的情形?
律师有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对方辩护律师是该律师的近亲属的;同一案件双方律师是同意律所的;该律师与对方具有业务服务关系等情形是需要律师主动申请回避,保证案件诉讼的严谨、公正和公平性,保证双方的正当权益的争取。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简述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7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换言之,任何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是,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具体到某一事实特征来说,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即看其对于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无意义,是否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扩展资料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细述如下:(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3、客体要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回避的法定情形概述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