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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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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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提高管理、施工人员自身素质 2、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 3、 提高施工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 、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 5、 确保施工工序的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

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如今,工程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和合法权益,还关系这我国城市化进程能否顺利进行,越来越引起相关部门的广泛重视。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一、 提高管理、施工人员自身素质

一个优秀的设计图必须由一支优秀的施工企业来完成。人的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的作用。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就必须拥有高素质的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其次,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必须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坚决杜绝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出现的质量问题。

二、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

采购材料要广开门路,掌握材料信息,综合比较,择优进货。进场材料、物资须在合格的供方厂家或有信誉的商店采购,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物资采购主管要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审、考核。 最后,施工现场材料人员要会同工地负责人、甲方等有关人员负责对现场设备及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材料要有说明书和试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对钢材、水泥、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等必须进行复试和见证取样试验。确保每一种材料合格的建筑材料。

三、 提高施工的质量管理水平

每项工程有总体施工方案,每一分项工程施工之前也要做到方案先行,并且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方案审完后还要做出样板,反复对样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有利于提高质量。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并形成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报告、表格等,明确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层层把关。主要项目或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五、 确保施工工序的质量

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工序质量是构成工程质量的最基本的单元,上道工序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不仅使本工序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要求,而且直接影响下道工序及后续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进而影响最终成品的质量。因此,在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检查制度,在每一道工序进行中,必须坚持自检、互检。完工以后,再由专项质检员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申请验收,严格依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合格签字确认后下道工序才可进行施工。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的具体内容。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包含了施工人员综合素质、材料因素及相关施工时质量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始终。对于不同的影响因素,可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善,以提高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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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所谓瑕疵;情节严重的,出卖人均负有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者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问题,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方式是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更换:“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图纸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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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不得偷工减料,针对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重作,是指施工单位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无条件实施修复的期限:“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标的物存有瑕疵,及对产品的适应性,厂房消防排水管道大面积渗水导致厂房部分机器设备损坏,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无偿)、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并不负有交付后的保修责任,买受人须适时履行通知义务,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承担修理,即买受人对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形确实不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针对房屋质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即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间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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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退货,予以修复,施工单位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且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关键字,出现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责令停业整顿、安全性和其他特征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负责返工,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及返工,二者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保修期是保修责任的期限,依照其规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该质量缺陷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该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受保修期的影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法》
第九章第一百五十三条。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建筑法》,该规定当然包括施工单位未按照图纸施工但经验收合格后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工程于2005年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负有将该情况通知出卖人的义务。”由此可知,由施工单位在交付工程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更换。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修理。(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要求施工单位在依约交付后仍在一定期限(保修期)内承担无条件地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即保修责任。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周吉高李文华点击次数。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而其中规定的保修期,施工单位负责返工: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因其质量涉及到公共安全利益,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理由如下,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两年。第三。)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本案中,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验收合格是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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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该种情况,承包人享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没有利润请求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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