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独抚养权纠纷里适格原告为谁
在单独抚养权纠纷中,适格原告通常有两类主体。 其一,父母一方。若双方离婚后,一方认为另一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或自身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可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例如,直接抚养方出现严重不良嗜好、虐待子女等情况,另一方就有权提起诉讼。 其二,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当该子女认为随另一方生活更有利于自己成长,而抚养关系又未变更时,其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不过实践中,通常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
二、单独抚养权和少量财物怎么分
抚养权方面,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不满两周岁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少量财物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双方也可先自行协商抚养权归属和财物分割方案,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判。
三、单独抚养权纠纷适格原告是谁
单独抚养权纠纷的适格原告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核心是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享有抚养权利与义务,是抚养权纠纷的核心适格原告。包括: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原由对方抚养,现主张单独抚养); 未婚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单独抚养权产生争议; 父母一方认为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存在不利于抚养的情形(如虐待、遗弃、严重疾病等),起诉主张单独抚养权。 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5条。 2.其他法定监护资格主体 在父母双方均无抚养能力、死亡或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时,下列主体可作为原告主张单独抚养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27条第2款); 兄、姐(需具备监护能力); 经法定程序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如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朋友)。 3.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当父母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严重损害子女权益,且无其他适格监护人时,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协会等组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由其指定的主体或自身(代为)行使单独抚养权。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8条、《民法典》第32条。 结论:适格原告以父母为核心,延伸至其他法定监护主体及公益组织,需结合具体抚养状态及法律规定判断。 (字数:约290字)
当探讨单独抚养权纠纷里适格原告为谁时,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若适格原告确定并成功获得抚养权,后续可能会面临抚养权变更的情况。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无力继续抚养等情形,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另外,即使一方拥有抚养权,另一方也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若探视权行使受阻,也会引发新的纠纷。如果您对单独抚养权纠纷里适格原告的认定、抚养权变更条件以及探视权等相关问题存在疑惑,别让难题困扰您,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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