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均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则。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排除其他法院管辖及当事人协议变更。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则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需在法定范围内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者关系表现为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只有在不涉及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协议管辖,以自主确定管辖法院。
二、专属管辖跟仲裁约定之间有什么冲突
专属管辖与仲裁约定的冲突处理需结合法律对仲裁范围的限制及仲裁协议效力优先性分析,核心规则如下: 一、基本法律依据 1.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案件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法院管辖,但不直接排除仲裁管辖(除非争议不可仲裁)。 2.仲裁约定效力:《仲裁法》第5条规定,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但《仲裁法》第3条明确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行政争议不得仲裁。 二、冲突的核心处理规则 1.若争议事项可仲裁(如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中的专属管辖案件) 仲裁协议效力优先于法院专属管辖。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委仲裁,且仲裁协议无无效情形(如未选定明确仲裁机构),则仲裁协议有效,法院应驳回起诉(《仲裁法》第26条)。 2.若争议事项不可仲裁(如继承遗产纠纷) 即使存在仲裁约定,协议亦无效,此时适用专属管辖(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有权受理。 三、结论 冲突本质是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可仲裁的专属管辖案件,仲裁约定优先; 不可仲裁的专属管辖案件(如继承),仲裁约定无效,专属管辖法院管辖。 (注:不可仲裁的争议类型为法定排除,是判断冲突的关键分界点。)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仲裁法》第3条、第5条、第26条。
三、专属管辖跟协议管辖之间关系是怎样
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特定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的制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协议管辖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制度,需符合法定条件。二者关系核心在于效力层级与适用限制:其一,专属管辖效力优先于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否则约定无效;其二,专属管辖是协议管辖的限制边界,协议管辖仅能在非专属管辖案件范围内适用,且需满足级别管辖及实际联系等要求;其三,二者均属管辖制度范畴,但专属管辖为强制性规范,协议管辖为任意性规范以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当探讨专属管辖跟协议管辖之间关系是怎样时,除了了解二者的关系,还需关注相关拓展情况。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而协议管辖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若当事人在有专属管辖的案件中约定了协议管辖,该约定通常无效。另外,在协议管辖中,若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或违反级别管辖等规定,协议也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在实际遇到案件管辖问题时,对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具体适用、相关协议的有效性等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您详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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