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司法鉴定能否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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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二审不存在申请司法鉴定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缺少必要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在上诉文书中直接指出应当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及其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可以在上诉文书中指出错误之处,并要求二审不采信该鉴定意见。

二审司法鉴定能否申请?

在碰到需要用打官司解决的问题时,人们常常会遇到对一审判决不接受的情况,人们在此时通常会选择上诉进行案件的第二次审理。那么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司法鉴定能否申请呢?这是在进行上诉时会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就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大家解释一下。

一、第二审程序

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司法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三、二审司法鉴定能否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综上所述,根据文中提到的相应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二审司法鉴定是可以进行申请的。在审理过程中做司法鉴定能够让案件审理的更加公平公正,但也要根据诉讼案件的不同来做出相应的规定。为了案件判决的客观和公正是可以在二审期间进行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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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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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有程序违法的、依据不足的,都可以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向提出,结果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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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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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如果证据证明被认定为是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那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用着急,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应当不用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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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中如何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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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的处理原则。  处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能动辄予以驳回,应当认真审查,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正当,且待证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2)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鉴定申请是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举证时限内提出,因此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应当进行限制性把握。  

3)二审认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理由成立、应当进行鉴定的,是在二审程序中直接进行鉴定,还是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程序进行鉴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二审决定。  
二、对当事人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的限制性把握。  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除了审查申请鉴定的问题是否符合准予鉴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应从二审程序的角度进行限制性把握。  
1、从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诉权方面限制把握。分两种情况:(
1)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一审本诉或反诉请求范围以外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予以驳回,告知其可另行解决;(
2)被上诉人一方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如果该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更有利,鉴于其并未提出上诉,因而对该鉴定申请予以驳回,但如果该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对抗上诉人一方的上诉请求的除外。  
2、从一审适用举证不能规则与履行释明职责的结合方面限制把握。对于一审认为争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解决,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提出鉴定申请,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申请但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导致案件的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一审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由负有实质意义的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的,经审查只要一审已做好了相关释明工作,对当事人的该鉴定申请一般予以驳回。  
三、二审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理由成立的处理。  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二审认为应当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发回重审、由一审委托鉴定,但特殊情形如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在二审中作鉴定的除外。理由:鉴定一般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重要事实,关系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且还涉及到许多与鉴定相关的基础性证据材料,对重要事实及其证据的认定应当经由两级审理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程序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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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审鉴定,一审可以申请重新申请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审鉴定了,二审可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鉴定并经质证加以采信的,二审原则不得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怎样申请重新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有程序违法的、依据不足的,都可以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向提出,结果由决定。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如果证据证明被认定为是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那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用着急,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应当不用重新鉴定。 证据证明是确定案件事实最直接的证明,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的,被请求重新鉴定的一方应该积极配合,不能补足证据材料的应该接受重新鉴定,不能要求反对。 三、提起上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2)例外: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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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司法鉴定二审能否申请?
对一审结果和司法鉴定不服的,是可以提出上诉,进行二审。而且二审开始之前,还是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一方面是为之前的结果进行一个鉴别,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一个更加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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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的鉴定结果一样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审鉴定了,二审可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鉴定并经质证加以采信的,二审原则不得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怎样申请重新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有程序违法的、依据不足的,都可以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向提出,结果由决定。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如果证据证明被认定为是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那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用着急,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应当不用重新鉴定。 证据证明是确定案件事实最直接的证明,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的,被请求重新鉴定的一方应该积极配合,不能补足证据材料的应该接受重新鉴定,不能要求反对。 三、提起上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2)例外: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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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执行人二审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审鉴定了,二审可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鉴定并经质证加以采信的,二审原则不得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怎样申请重新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有程序违法的、依据不足的,都可以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向提出,结果由决定。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如果证据证明被认定为是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那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用着急,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应当不用重新鉴定。 证据证明是确定案件事实最直接的证明,如果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的,被请求重新鉴定的一方应该积极配合,不能补足证据材料的应该接受重新鉴定,不能要求反对。 三、提起上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2)例外: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想要进行二审申请的鉴定,可是时间点我是不知道具体的,那二审申请鉴定期限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你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欢迎来电免费咨询或者面谈,将会根据详细情况给您最确切的解答。 我的补充: 2014-07-22 1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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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是否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二审是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因为我们国家它对于这样的一种司法鉴定提出的一个时间方面的限制的话,指的就是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主要是因为它是可以相当于证据来作为一定的判决的,所以在这段时间提出的话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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