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预见性规则在法定损害赔偿里是什么
可预见性规则是法定损害赔偿中的重要规则。它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规则限制了违约方的赔偿范围,避免其承担过度的责任。判断是否可预见,通常以订立合同时的情况为准,考量的是一般理性人的预见能力。例如,在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按时交货,买方因此错过销售旺季的利润损失,若在订立合同时卖方能预见到这种情况,就需赔偿;若属于特殊市场波动等卖方难以预见的损失,则无需赔偿。此规则平衡了合同双方利益,既保护受损方合理赔偿诉求,也防止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
二、可预见性规则预见的时间节点是何时
可预见性规则预见的时间节点通常为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因为合同订立时双方基于当时的情况和信息来确定权利义务,若让违约方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有失公平。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卖方对于货物延迟交付可能给买方带来的常规经营损失是可预见的,应承担相应赔偿;但如果因特殊市场波动等超出订立合同时预见范围的情况导致的额外损失,卖方一般无需担责。
三、可预见性规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可预见性规则用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判断标准如下:一是预见的主体,通常为违约方。因为违约损害赔偿是对违约方行为的规制,以违约方视角判断其应预见的范围更合理。二是预见的时间,一般为订立合同时。合同订立时双方形成对交易风险和收益的预期,以此为节点能平衡双方利益。三是预见的内容,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只需预见损害类型;另一种认为需预见损害的类型与程度。司法实践中,多数倾向于预见损害类型即可。四是判断预见的标准,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基础,再结合违约方自身的特殊情况,如职业、经验等综合判断。
在探讨可预见性规则在法定损害赔偿里是什么之后,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一方面,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在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中存在差异,比如在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里,对预见时间、预见主体的判断可能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可预见性规则与减轻损害规则相互配合,若受损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无法依据可预见性规则获得赔偿。若你对可预见性规则在法定损害赔偿中的具体应用、适用范围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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