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坠物责任人不明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具体而言,发生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若日后查明了实际侵权人,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若未采取,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此外,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责任归属无法确定如何划分
高空坠物无法确定责任归属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若查明实际侵权人,有权向其追偿。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比如安装防护网、张贴警示标识等。同时,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若经调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高空坠物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责任认定规则如下: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明确是某住户的花盆掉落伤人,该住户就要担责。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比如无法确定是哪层哪户扔的东西,该栋楼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若不能自证清白,就要给予受害人补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如物业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定期检查外墙等存在过错,要担责。之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当我们探讨高空坠物责任人不明时该如何赔偿,其实背后还关联着一些重要问题。比如在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如果真正的责任人找到了,这些已经作出补偿的使用人是有权向真正责任人进行追偿的。另外,对于物业来说,若其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你在处理高空坠物赔偿纠纷时,对追偿程序、物业责任界定等问题拿不准,或者还有其他法律疑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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