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夫妻是因为其中一方有了第三者之后,而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了离婚。而此时起诉离婚的话,需要提供证据认定对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第三者,那此时认定第三者的证据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认定第三者的证据有哪些
很多离婚的当事人因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由于目前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 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二、无过错方能向第三者索赔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找小三”的过错方(一般为男方),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妻子也无法要求第三者赔偿,法律只支持“无过错方”(妻子)对“过错方”(丈夫)要求的损害赔偿。
实践中,收集认定第三者的证据其实是很重要的,毕竟首先认定了对方有第三者之后,才有可能进而认定对方存在重婚情况或同居情况,那离婚的时候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而实践中,作为无过错方是不可以向第三者索赔,而只能向过错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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