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什么状况下可以实施代位追偿
实施代位追偿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且已到期的债权。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且已到期的非专属性债权,专属性债权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该权利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二、在什么状况下可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需符合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当事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变更抚养权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作出裁判。
三、在什么状况下需给孩子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需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是父母虽未离婚,但因分居等原因,一方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三是成年子女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如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内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当探讨在什么状况下可以实施代位追偿时,除了了解基本情形,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代位追偿实施后,追偿所得的款项分配问题,如果涉及多方利益,款项该如何合理划分。另外,代位追偿过程中的证据留存也极为重要,缺乏有效证据可能导致追偿失败。在实际操作中,代位追偿可能会面临各种复杂状况。若你对代位追偿的款项分配、证据要求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细节,不要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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