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的定义和分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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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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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法定的权利对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所施加的某种限制和约束,其宗旨是为市场运行及企业行为建立相应的规则,以弥补市场失灵,确保微观经济的有序运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2、政府管制的种类主要就是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两种管制方式,这也是政府的两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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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了更好的治理国家就必然要通过管制的手段来强制性的管理一些事情。想要了解政府管制行为就需要先了解政府管制行为的定义以及种类,通过种类判断政府该在什么情况下决定进行管制。那么政府管制的定义和分类都有哪些呢。

一、政府管制的定义

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法定的权利对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所施加的某种限制和约束,其宗旨是为市场运行及企业行为建立相应的规则,以弥补市场失灵,确保微观经济的有序运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管制属于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它与旨在保证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宏观经济调控一起构成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就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为。政府管制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依法管制,也即通常所说的依法行政。但这里的“法”必须是合理的法,是所有利益相关集团都接受的法。否则依法行政或依法管制就成为少数强势利益集团侵害弱势利益集团的“合法”工具。通过普通法、国有化和宏观调控干预经济的活动基本上可以归为政府的宏观行为,反托拉斯和管制属于政府的微观行为。因此,总的来说政府干预从经济性质来看,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

二、分类

经济性管制经济管制是指对价格、市场进入和退出条件、特殊行业服务标准的控制。一般来说,是对某一个特定行业、特定产业进行的一种纵向性管制。这些行业往往具有一些特点,如自然垄断性。像电信中的本地网络、电力中的配电和输送、铁路的轨道传输网络等,这些环节获得合法垄断,有合理意义和社会效应。如果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价格不合理,很可能危及到购买并使用这些产品的人的利益,在这个时候,政府要在准入管制的同时进行价格管制。此外,对运输、金融证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管制也属于经济管制。

社会性管制社会管制主要用来保护环境以及劳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主要针对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前者是市场交易双方在交易时,会产生一种由第三方或社会全体支付的成本。像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和枯竭性开采等。政府因此必须对交易主体进行准入、设定标准和收费等方面的管制。后者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开,由此造成的非合约成本由信息不足方承担。比如说假劣药品的制售、隐瞒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隐患等。所以,政府要进行准入、标准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管制。

由此来看,政府管制的定义以及政府管制的种类主要就是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两种管制方式,这也是政府的两大职能。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对国家进行治理,从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国家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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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方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行政私法行为。这一观点受到德国行政法理论将政府行为分为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的影响。在德国法上,公权力行政又称高权行政,指国家居于统治地位适用公法规定所为的各种行为;私经济行政又称国库行政,指国家并非居于公权力主体地位行使其统治权,而是处于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的各种行为。
与行政私法说相类似,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是一种“混合合同”:一方面,采购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有商业上的目的,这也是最初的、最主要的目的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为激发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推行强制竞争和多渠道救济,规定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强行性公法义务和行政机关干预的职权,对市场失灵方面进行弥补
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的核心均在于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是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的合同,因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两种学说与行政合同说的区别在于其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混合的,而行政合同说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公法属性的。同时,这两种学说虽然主张私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适用,但也主张行政机关受特定公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从而形成与民事行为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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