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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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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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三年。

民法典》(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民法典》人身伤害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的客体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一般来说,符合法条当中的规定的话,诉讼时间为3年。一般发生人身伤害的话,当事人肯定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要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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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衡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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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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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诉讼请求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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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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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身体受伤害或者死亡要赔偿什么费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致人身体受伤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伤害,这种伤害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受害人身体经过治疗可以复原。这种伤害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俗称误工费,包括受害人自己的误工费和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采取措施防上损失扩大外,还可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护理人员必须是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一般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补偿也就是通常所作的护理费,所以不能在获得误工费后再要求其他的所谓护理费。
致人身体受伤害的另一种情况是造成受害人残废,经治疗不能恢复的。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除赔偿上述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指的是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赔偿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致人死亡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丧葬费的赔偿应掌握合理标准,因封建而大操大办的费用不予赔偿。另外,实践中很多案件亦裁定给予受害人近亲属以精神损害的补偿。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一年,但由于受伤时在申报工伤认定错过了诉讼时效,现在在提起人身损害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回复]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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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诉讼请求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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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久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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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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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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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求偿主体可以是消费者外第三人受侵害吗
[律师回复]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求偿主体可以是消费者外第三人受侵害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怎样打产品责任纠纷官司
1、先确定去哪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及案情简单的,向区、县;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
2、的具体方法
向提出诉讼,应提交诉状,诉状要根据被告单位数(被告是个人的按人数)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正职时,可由副职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许可的其他人为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3、对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
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后,一般要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将进行审判。对所作判决不服,诉讼当事人有上诉权。诉讼当事人可在收到审判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向上一级提出上诉,要制作上诉状,写明上诉理由,上一级受理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后,即为该案件的终审判决,并立即生效。如再不服,可继续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判决的执行。
还需注意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予受理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有权呢?简单地讲,有诉权的人方可。什么叫诉权呢?诉权就是提讼的权利。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诉权呢?这就要看他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他是否是案件的权利主体。
例如,一起有关商店出售劣质食品致使消费者中毒的案件,有权要求商店赔偿因食物中毒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是那个中毒的消费者。他与这一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享有诉权,即他有权。
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诉讼请求明细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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