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管辖权会被优先适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管辖权优先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按优先级排序如下:
1.级别管辖优先(前提性优先)
各级法院管辖范围法定,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下级法院管辖。例如:
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优先级:最高,为管辖的基础前提。
2.专属管辖优先(绝对排他性)
专属管辖具有法定排他性,无论协议管辖或其他管辖约定,均不得对抗。适用情形: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
优先级:仅次于级别管辖,高于协议管辖及其他法定管辖。
3.合法协议管辖优先(约定优先)
当事人书面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且不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约定法院优先于法定地域管辖适用。
条件:书面形式、明确法院、不违反专属/级别。
4.特殊地域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
法定特殊地域管辖(如合同纠纷的履行地、侵权纠纷的行为地),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仅被告住所地)适用。当事人可选择特殊地域管辖中的任一法院。
总结:管辖优先级为「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合法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以上情形均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产生优先效力。
二、什么情况下需连带赔偿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一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赔偿。常见适用情形如下:
1.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侵权
《民法典》第116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监护人未尽职责的,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民法典》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债务
《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民法典》第167条: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未反对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6.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担保编:保证合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共同承揽(第786条)、违法转包/分包(建筑法相关)等情形也可能产生连带赔偿责任。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认定。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定为侮辱罪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侮辱罪需满足以下核心标准:
一、客体要件
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与名誉权,对象必须是特定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二、客观要件
1.行为方式:以暴力(如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或其他方法(如口头辱骂、文字侮辱、网络公开侮辱等)实施;
2.公然性:侮辱行为需在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知悉的场合进行(如当众、网络平台、公开张贴等),无需实际被多数人知悉,仅需具备公然传播的可能性;
3.情节严重: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社会影响恶劣、多次侮辱等(轻微侮辱属民事侵权或治安违法,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与主观要件
1.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直接故意,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过失不构成)。
四、程序要求
侮辱罪原则上为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如侮辱国家机关负责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可由检察机关公诉)。
综上,需同时满足“公然侮辱行为+侵犯人格名誉+故意+情节严重”四要素,方可认定为侮辱罪。
在探讨什么情况下管辖权会被优先适用时,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拓展内容。比如,当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先立案的法院会优先管辖,后立案的法院需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另外,协议管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优先效力,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那么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若你在管辖权的确定、协议管辖的有效性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进一步明晰其中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节,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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