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主要有以下权利:
1.向次债务人请求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原本应由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2.就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偿还。这些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与代位权诉讼相关的合理支出。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超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额度,否则可能构成对次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总之,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债权的重要手段,但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哪些法律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以下法律限制:
债权合法性: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代位权无法行使。
债权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未到期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非专属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性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时间限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限制。
诉讼时效方面,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即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务人以此抗辩,债权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除斥期间上,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代位权。《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虽未直接规定代位权除斥期间,但债权人也应及时行使,避免权利灭失。
当我们探讨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权利有什么时,除了已解答的内容,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如何确定,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有代位权行使的费用承担问题,通常由债务人负担。如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遇到这些范围界定、费用承担的难题,或者对代位权行使的其他细节存在疑问,不要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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