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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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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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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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在车站或者码头都有遇到过倒卖车票或者船票的人向你出售这些票的情况,倒卖这些票是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出卖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倒卖车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倒卖车票罪,那么倒卖车票罪定罪标准是什么呢?下面请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倒卖车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三、倒卖车票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倒卖车票罪定罪标准,可以看出倒卖票据累计达五千以上的是应当立案追诉的。另外,市场上还有一种倒卖票务的与此处的倒卖票务不同,他们是倒卖伪造的票务的,是无效的票务,这种行为也同样构成倒卖车票罪。如您还需继续咨询可直接联系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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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判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判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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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倒卖车票、船票罪的认定,倒卖车票、船票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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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量刑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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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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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量刑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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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量刑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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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船票罪怎么判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倒卖车票船票罪怎么判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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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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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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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量刑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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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最新立案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最新立案标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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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和船票罪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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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量刑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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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倒卖车票犯罪吗?
倒卖车票的行为构成犯罪,一般是会按倒卖车票、船票罪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处或者是单处票价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遇到有倒卖车票犯罪吗的问题,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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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船票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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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量刑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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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船票罪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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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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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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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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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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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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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罚车票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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