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种,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适用于多种情形。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旨在更合理地确定管辖法院,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
二、特殊地域管辖在民诉中有哪些
民诉中特殊地域管辖规定较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还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会被协议管辖优先吗
通常情况下,协议管辖会优先于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协议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则是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只要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选择的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该协议约定就是有效的。一旦当事人达成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就应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而不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便利选择管辖法院。
在探讨特殊地域管辖在民事诉讼中是什么之后,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相关的拓展内容。特殊地域管辖确定后,管辖法院的选择可能影响证据收集与诉讼成本。而且,若当事人对特殊地域管辖有异议,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一旦申请成立,案件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你在特殊地域管辖的法院适用、管辖权异议申请流程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获取更精准详尽的解答,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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