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其范围确定遵循以下规则:
可预见规则: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比如,卖方违约未按时交付设备,若买方在签约时告知卖方设备用于特定紧急项目,卖方应能预见延迟交付会致项目收益受损,此部分属赔偿范围。
减损规则:守约方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扩大部分损失不得要求赔偿。如买方发现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增加。
损益相抵规则:计算可得利益赔偿额时,应扣除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例如,买方因卖方违约转卖货物获额外收益,计算赔偿时应扣除该收益。
二、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究竟能有多大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可得利益赔偿范围受可预见规则、确定性规则及因果关系规则限制,核心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履行后可得利益”。
具体范围界定:
1.类型:通常包括生产利润(如工厂因原料供应违约导致的停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如商铺因出租方违约无法经营的利润损失)、转售利润(如贸易商因供货方违约无法转售的差价损失)等。
2.条件:
确定性:需有客观证据(如合同约定、财务数据、市场报告)证明损失数额可量化,排除主观臆测;
可预见性:损失需在违约方订约时的合理认知范围内(如常规行业利润属可预见,特殊超额利润需事先告知);
因果关系:损失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无其他介入因素;
合理性:不得重复计算实际损失(如已赔直接成本,不得再将成本计入可得利益),且守约方需举证减损义务已履行(《民法典》第591条)。
实操提示:
守约方需提供具体计算依据(如往期利润表、转售合同、行业平均利润率),否则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不予全额支持。超出可预见范围的“意外损失”(如间接连锁损失)通常不被纳入。
综上,可得利益赔偿并非无限,需严格符合法定要件,核心是“违约方可预见的、确定的履行利益”。
三、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预期纯利润损失。其范围确定遵循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
可预见规则要求损失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方已预见或应预见。减损规则指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不赔。损益相抵规则是计算赔偿额时应扣除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过失相抵规则是若守约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相应减轻违约方赔偿责任。
可得利益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损失等,但需结合具体案情,依上述规则综合判定。
在探讨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时,我们要知道除了常规的直接损失赔偿,还涉及到一些关联问题。比如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它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经营状况等多方面情况。而且在实际索赔过程中,举证可得利益的存在和数额也是一大难点,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撑。另外,不同行业、不同案件背景下,可得利益赔偿范围也会有所不同。若你对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方法、举证要点等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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