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和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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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有预谋先杀人尔后当场取财的。事先虽未预谋,但在一定情况下突然起犯意,先实施杀人后当场劫取财物的。这种类型在实质上行为人仍是构成抢劫罪一罪。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遭被害人反抗或其他原因,为排除阻力、制止抵抗而决意杀害被害人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尔后劫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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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总会有人在不起眼的地方实施犯罪行为,而抢劫罪是最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如果遇到被害人纠缠抵抗的情况可能会惹怒犯罪分子造成一些伤害或者死亡,那么抢劫罪和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了解一下。

一、抢劫罪

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暴力方法是抢劫罪的主要方法之一。对于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的强度范围,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见解。这从对抢劫罪中“致人死亡”的含义的分歧意见中可知。关于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有人认为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人则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包括过失和故意致人死亡。笔者认为,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的含义,与抢劫罪中的“暴力”之内涵密切相关。抢劫罪中的“暴力”,则指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人身实行打击强制,旨在排除被害人反抗的一切手段。有目的的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可以成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因而抢劫“致人死亡”理应包括故意杀害行为在内。在许多外国立法例中,由于对以故意杀人为手段的抢劫犯罪专门规定了“强盗杀人罪”之类的结合犯,而在抢劫罪的条文中又另规定有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所以这些立法例中的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暴力手段抢劫致人死亡的,适用结合犯的法条即可。我国刑法没有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结合犯,因而以故意杀人的暴力手段抢劫致人死亡的,只能与过失致人死亡统一包括在抢劫罪的严重情节“致人死亡”之中。这也正是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在内的立法根据所在。

二、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

由抢劫罪中“暴力”包涵杀人行为在内所决定,抢劫中故意杀人的,可能只构成抢劫罪,而不另成立故意杀人罪。那么,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如何正确处理抢劫财物而伴有杀人行为的案件呢?这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争论较大的问题。下面对此作具体分析论述。

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而劫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不应按故意杀人罪,也不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司法实践,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而劫取财物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行为人有预谋先杀人尔后当场取财的。上述案例1即属这种情况。法院以抢劫罪一罪对二行为人定罪处刑是完全正确的,在这类案例中,故意杀人是抢劫罪中的方法行为,杀人是手段,劫财是目的,杀人行为完全为抢劫罪的构成所包容,对故意杀人行为另行定罪是不科学的。如果说先杀人后当场取财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二罪,那么势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先故意伤害再取财,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二罪实行并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值得反思的是,从目前我国公布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先杀人后当场劫取财物的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二罪的居大多数,这一问题有赖于理论的正确引导而得到改变。

需要指出,在理论上有人认为,对于先杀人后当场劫财行为的定性,应视行为人最终是否劫得财物而异,即为抢劫而先杀死被害人或在场人,因遇到意外情况而未劫走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以取得财物为目的,事先预谋,先实施杀人,后劫取财物,并且实际实施杀人后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对抢劫罪规定的“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并不以基本犯构成既遂为前提,即使未劫得财物,只要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就可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并不比故意杀人罪轻。这里有必要指出的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蓄谋先杀人后当场取财的,如果对被害人进行杀害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致被害人死亡,也未造成重伤而抢劫的财物数额又未达到巨大标准,依刑法第263条规定无法对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如定抢劫罪而不定故意杀人罪,的确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可以按想象数罪,从一重罪即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轻纵罪犯之弊端即可避免。

(2)事先虽未预谋,但在一定情况下突然起犯意,先实施杀人后当场劫取财物的。这种类型在实质上行为人仍是构成抢劫罪一罪,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认定,更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如在案例2中,对被告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卢某见财起意采用暴力手段获取财物,打死两名被害人是抢劫犯罪中实施的暴力,应定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主观上的目的是图财杀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为了图财,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故意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持第二种意见者的具体理由是:该案是故意杀人罪中的图财杀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图财杀人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图财仅是其犯罪的动机。简言之,图财杀人是直接将他人杀死,再取得财物。而抢劫致人死亡则是直接取得财物,在使用暴力手段时导致他人死亡。该案情况是,被告人卢某见金某家中有猪肉等物时,顿起杀人谋财之心,其主观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并为逃避惩罚而杀人灭口。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先将王某打死在地证实了卢某的目的是杀人灭口,至于其杀人灭口的行为发生在劫财之前或之后,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3)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遭被害人反抗或其他原因,为排除阻力、制止抵抗而决意杀害被害人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尔后劫取财物。例如,甲工作单位在一家商场附近,他蓄谋抢劫现金已久,一日见商场营业员乙去银行解交钞票,即起歹念,尾随至僻静处,突然抢先,手持匕首拦住张的去路,以暴力相威胁进行抢劫。乙极力反抗,不予屈从。甲即朝其腿上戳了1刀,张某负痛争夺匕首,甲为抢得现金,遂起杀害之心,用匕首连刺乙数刀致死,尔后将乙挎包中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劫走逃离。此案中,甲抢劫伊始并无杀害被害人乙之意,如果当其威胁张某要乙给予他现金时,乙屈从将现金交予他,他便不会用匕首杀害乙。甲是在抢劫过程中遭到张的反抗,而为了制止反抗实施了杀害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

可见,故意杀人与抢劫罪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这种复杂性主要是由于抢劫罪本身的暴力手段包含杀人行为所造成,必须细加分析具体案情,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为司法实践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及解决相关罪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不管怎么辩解,这两者的犯罪行为都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如果是在抢劫过程中又犯有杀人罪的法律定会给与严厉的处罚,不会给犯人一点辩解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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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
1、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取得财物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2、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发出或第三者转达。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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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非常的像,我经常会把这两个混在一起,所以我想知道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轻微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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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的威胁是对被害人当面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胁者当面对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邮、捎话等方式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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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就是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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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持枪抢劫怎么认定,抢劫杀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抢劫罪中持枪抢劫如何认定,抢劫如何处罚
一、抢劫罪中持枪抢劫如何认定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二、抢劫如何处罚
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中又故意杀害他人的,对于这类抢劫的案件的定罪处罚要视具体情况:
(一)先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三)抢劫以后又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的,或者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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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枪杀被害人的话,那就只构成抢劫罪,杀人作为加重量刑情节考虑。抢劫并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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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在抢劫的时候可以杀死抢劫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群众可以对城管的行为质疑,群众可以对城管的行为进行阻挠甚至杀死。但是需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城管拿东西是正在执法,如果阻拦其行为,则是妨碍执法行为,最高治安拘留十五天。如果殴打城管,打砸城管车辆等行为,则构成阻止执行职务罪,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打伤打死,则数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为主要罪名,以故意伤害程度而定。如果打死,杀死城管人员,则构成故意罪。因杀死的是正在正常执法的公务人员,理应处以死刑。城管编制比较复杂,通常是有正式编制和劳务派遣编制(临时工)。所以如果是殴打临时工,罪名相对较轻。目前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上,都没有对政府的劳务派遣员工做出任何规定单独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在执法等行为中的位置,处理方式等。也就是说在审判上,临时工很可能不算做政府工作人员,很可能殴打临时工城管不存在阻止执行职务罪。但殴打他人的故意伤害罪是一样的,罪也是一样的。城管扣押物品执法时,正常情况下应该先出示证件,然后说明扣押原因,然后对物品进行扣押。如果物品的所有者不在,只要物品摆放违章就可以直接扣押。但是在执法过程中,肯定会出现执法不规范的行为。没有必要每一次来都出示证件,没有必要反复解释为何扣押。在于所有者抢夺违章违法物品时,的确有些城管做得不对。但是小商贩又何尝一点错误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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